July 20, 2008

杜正勝部長特別費說明

致海內外關心我的好朋友們:

正勝一生清廉也清白,數十年專心學術研究,與世無爭,八年前因為有志於改革,期待我們的國家能更好,所以暫時停止清高的學者生涯,投入政治,四年在故宮,四年在教育部,我的所作所為事對國家、人民和歷史負責,過去由於政黨惡鬥,我一個不屬於任何政黨的政務官卻最被污名化、醜化。但這一切我都逆來順受。我相信我們不能放棄這塊土地,也不會否認自己,不論未來我們會是一個什麼樣的國家,國之本在人,在具具體體的個人,在具體個人的生活的土地,我相信這才是民主的最可貴的保證;否則人民很容易淪為專制獨裁者的工具,他們美其名為「人民」,為「民族」,為「國家」,其實都為他自己,為他們的黨。

然而八年下來,遍體鱗傷的我,雖已變成一介平民,回到寂靜的研究室從事學術研究,但政治鬥爭一直不放過我,惡毒的政黨與媒體還是污衊我,似乎非置我於死地不可,這就是特別費案件,以司法手段執行政治鬥爭的目的。這次的經驗讓我了解我國的檢察系統,至少承辦我的案件的檢察官,充滿著主觀偏見,威脅利誘,無所不用其極。他既已有了成見,我提供的相關證據,他可以明白表示不予理會,實在有失作為國家公器的角色。至於他操作媒體,踐踏當事人的人格,絕對是我國人權紀錄的一大污點。

朋友們,我現在領悟了,八年前把改革看得太單純了,以為全心全力投入,與時間賽跑,就可以達成目標,其實政治路有太多的陷阱和明槍暗箭,不是單純的學者能應付的。現在我把特別費的重要內容向朋友報告(如附件),希望朋友們能了解概括的情況,即使你們相信我,也要有一些信任的根據。誰相信每年掌管一千多億元經費的人,如果真的貪污,八年只貪該檢察官所算出來的三十來萬呢?

台灣的路尤其難走,我的回憶錄會把在教育部的作為清楚的交代,當時做了一首打油詩,用台語唸,現在的心情仍然如此,甚至更壞。

踏入蛇穴豈神意
虎落平陽被犬欺
為著台灣扛十字
忍辱總待天光時

有一位師長說,我變了;另一位師長說,杜正勝沒變,他是被捲入了。我只能說我的人格沒變,但我的思想變了,我的認同變了。試問幾十年下來,誰的思想、認同沒有改變呢? 謝謝大家關心,但願我們的國家能更民主,人民能更有尊嚴。

祝 平安
杜正勝

P.S.如果方便,聲明稿及此信可以轉寄給您的信任親友但不要給不認識或不關心的人,尤其不要傳送給媒體,或公諸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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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正勝對特別費之聲明稿:            2008.07.18

針對有關本人特別費案,本人特別說明如下:

故宮院長時期
1、本人在任職故宮院長四年期間的特別費中,檢察官起訴的主要項目是當時我採購西裝而請領特別費。故宮院長為政務官,但在工作性質上與其它政務官有一絕大不同之處,即故宮院長需負擔起頻繁的外賓接待、國際上博物館際間的交流、各種展覽的開幕儀式、酒會等。在任四年期間,出國洽公,商談國寶出國展覽及外國文物美術品來台展出,以及捐贈等事宜,高達14次之多。可見故宮院長國際交流之任務相當重大,此為其角色之特殊性,治裝實有其必要性。在此期間,由於內人也需要陪同參與各式的開幕、晚宴,因此,也由秘書陪同購買禮服。至於西裝採購的金額與其它政務官所報帳的金額不同,這亦是因為故宮院長所接待外賓之地位與性質不同於一般政務人員,自然在對等的接待上,必須慎重。

2、 至於秘書在申報請領特別費時,將原來用於公務採購的物品以禮物致贈的名義請領特別費,此一過程,我是直到97年4月底,檢察官在偵訊過程中向我查證時,我才知道當時申報的情況,在此之前,我是完全不知情也不過問,亦未指示秘書以此方式請款。無論是我認識或是不認識之相關人士因此所受之困擾,本人深感歉意。

3、 關於治裝是否可以請領特別費,就我而言,我是位學者,類此正式的服裝在學術界是不必要的,所以我接任院長前從未購買或穿著。我是因為接了故宮院長一職,必須經常性的出席各項開幕酒會,才有添購正式服裝(包括鞋子)的必要。我的內人亦長期在學術界,添購禮服亦是為了陪同我出席活動所需,而內人和我也只購置切要數量的禮服而已。這些支出當然是因公支出。

教育部長期間
在教育部長期間,個人特別費的領用與支出都是由秘書統一處理,例如部長因公之設宴、禮品之致贈,都是由隨行秘書或是辦公室的秘書幫忙先代墊後,再由代墊經費的秘書向掌管經費的秘書請款,整個過程我並不清楚細節亦未經手。

1. 經過與管理帳目的秘書核對帳戶後,在教育部長的四年期間,我在特別費的總額是遠遠不足總支出的部分。我代墊並已報帳最後卻未收回代墊款的金額,在95年時有48,143元,在96年有75,654元。我自己因公支付而未報帳者93年84,000元,94至96年估計至少20,000元(相關證據累進中)。而從93年5月我接任教育部長之後所做之公益捐贈,包括93年的119,784元、94年的57,800元、96年的5,000元,都未作為特別費報帳。四年累計共達到40萬元以上,這些都是以我個人的收入來支付,即可證明本人既無犯意,何來貪瀆。

2. 另外,從93年5月到97年5月的部長任期,我個人的零用金有7,916的結餘,也供秘書處理,用於公務。

凡在公家機關工作過的人都知道,報帳手續繁瑣,首長特別費不可能由首長親自報帳。但我沒有歸咎秘書的意思。相反的,我先前和現在都信任處理的秘書。而且報帳請款自有會計一套檢核機制,任何款項,何者可否報支、如何報支、報支的項目為何,都必須先由會計核可。會計單位核可的標準,除了現有的法規之外,未明確規定的部分就是以慣例處理。而特別費種種報支的慣例則從國民黨執政時期幾十年沿襲下來。特別費的報支既經會計核可,向來無事。我信任會計單位的專業,當然也信任處理的秘書依照規定核支款項。

特別費是從國民黨執政以來就存在的制度,但現在卻成為政治門爭的工具,將原來的寬鬆認定,到現在以嚴格的報帳規定來定罪,將使用特別費之政務官及協助處理之公務人員以貪瀆認罪,並不合理。檢察官所起訴之事項,本人及承辦之秘書在偵訉過程中皆向檢察官說明清楚,然而,在偵訊過程中,承辦檢察官不只一次以既定的立場與口吻,明示或暗示的表示本人有詐領公款之犯意,在偵訊過程中無視於本人及秘書所提出之說明與證據,執意而為,並非為公正之偵查,本人深感遺憾。本人將靜待司法之公平審判。

承辦檢察官並且炒作新聞,發佈一面之辭的消息,有失國家公器之意義,對相關當事人進行人格踐踏,全無一點基本人權之觀念與素養,此一歪風若不糾正,對國家司法將會是極大的傷害,值得國人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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